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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人员常见涉税问题汇总(9)

2013-05-07 13:18

十七、房屋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根据情况缴纳房产税   

案情简介:   

近期主管税务机关开展房产税税源登记信息与申报数据比对工作,发现一户企业2012年度从租计征应缴房产税236142.00元,已申报缴纳税款157428.00元,确定申报异常情况。在约谈中,税务机关查看了出租合同和出租清单,发现企业将监控系统、消防系统及低压配电设备等以流动资产名义对外出租,单独收取租金,未缴纳房产税。而根据规定,作为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应并入房屋出租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经过税务机关的宣传和解释,企业补缴了2009年1月至2012年6月房产税205779.42元。   

税法分析:   

企业将房屋等资产(包括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对外出租,在计算出租房屋房产税时,应明确“房屋”的概念,正确核算出租房产所对应的租金收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解释,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因此,企业将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在本案中表现为监控系统、消防系统及低压配电设备,随同房屋出租时,无论是否单独取得租金收入,均应作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计算房产税。
十八、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其他奖金要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案情简介:近日,地税部门在对某公司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时,该公司财务人员反映“本单位近期要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并结合销售人员的工作业绩发放全年奖金,在发放全年奖金当月,还打算同时发放半年奖、季度奖、先进奖等。问这些奖金是否可以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税务人员对该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针对性的纳税评估辅导。   

税法分析: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与其他奖金应区别对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和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二、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计算方法如下: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则适用公式“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则适用公式“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某纳税人 2013年1月15日取得公司2012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2012年度下半年奖金10000元,2012年第四季度奖金3000元,当月工资2000元。这位纳税人应根据下列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发放时代扣代缴。则上述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除12个月后,按其商数25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则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0%-105=2895(元)。   

该纳税人当月工资是2000元,虽低于扣除费用标准3500元,但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半年奖和季度奖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当月应纳税工资薪金所得为:2000+10000+3000=15000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3500元。则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10000+3000-3500)×25%-1005=1870(元)。该纳税人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2895+1870=4765(元)。

假设该纳税人当月只发放了当月工资2000元及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由于该纳税人当月工资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则当月工资所得2000元不用纳税,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时,先确定商数=[30000-(3500-2000)]&Pide;12=2375,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3500-2000)] ×10%-105=2745(元)。即该纳税人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0+2745=27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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