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科学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科学事业单位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上缴上级支出,即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科学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经营支出,即科学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单位规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对于不同来源的科研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要求进行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违反规定转拨资金,不得虚列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