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当定期按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七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等。财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和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合规性;
(四)结转和结余资金、专用基金分配使用的合规性;
(五)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六)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第七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 结合。
第七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及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事业单位执行本制度。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十二条 下列科学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科学事业单位和科学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经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科学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