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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3)

2013-01-14 13:58

  科研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科学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从财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包括:
  (一)科研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承担科研项目取得的收入。
  (二)技术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
  (三)学术活动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科普活动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试制产品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从事中间试验产品的试制取得的收入。
  (六)教学活动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以上各项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第二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单位组织收入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法。
  (二)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四)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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