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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现金流量表编制的简易方法(2)

2013-01-07 09:52

  采用查账法直接填列的现金收付项目
  编制年度现金流量表时,现金流量表1~11月份 “本年累计金额”,应当按照上月份现金流量表“本年累计金额”加上本月份现金流量表的“本月金额”后的数额填列。1~11月份现金流量表的“本月金额”,除第1行“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第3行“购买原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两项目外,其他项目应当按照以下方法填列:
  1.第22行“期末现金余额”:正常情况下,小企业应当按照本月末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项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但应注意:(1)如果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中包含不可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应从中扣除;(2)如果小企业“短期投资”期末余额中包含可以随时变现或者3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则应加计到上述“期末现金余额”中。
  2.第21行“期初现金余额”:应当按照上月末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项目金额填报。
  3.第20行“现金净增加额”=第22行-第21行;差额为负数时,以“-”号填列。
  4.第18行“分配利润支付的现金”:应当按照本月以现金向本企业投资者实际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的(以下统称股利)金额填列。内容应包括本月以现金支付的往年股利和当年股利。现金股利分配小企业发生频率很低,如果本月出现时,直接查账即可。
  5.第17行“偿还借款利息支付的现金”:应当填列以现金偿付的各种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利息。可根据“应付利息”、“财务费用”以及现金科目(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下同)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6.第16行“偿还借款本金支付的现金”:应当填列以现金偿还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本金。可根据“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和现金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以上第16至18行,反映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付出,实践中,小企业还可能发生因投资者依法减资而支付的现金和小企业因取得借款而支付的其他借款费用等。如有,小企业可增设第18-1行“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数额较大时,也可单独增设项目反映。
  7.第15行“吸收投资者投资收到的现金”:应当填列小企业收到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的现金。可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现金科目本月发生额分析填列。
  8.第14行“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应当按照小企业举借各种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本金取得的现金。应根据“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和现金科目本月发生额分析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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