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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指导意见(3)

2012-11-27 14:31


  第二十一条 业务约定书生效后,鉴证或服务目的、对象、时限、报告使用等基本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五章 业务约定书权利和义务的终止

  第二十二条 业务约定书履行完毕或解除,业务约定书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业务约定书权利和义务终止后,签约双方应当履行与业务约定书终止相关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第二十四条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业务约定书约定义务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或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由于税务师事务所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律、法规、政策及执业准则规定的执业义务,故意、过失出具虚假业务报告或实施违约侵权行为,造成委托方产生实际损失的,委托方除按规定承担本身的税收法律责任外,税务师事务所应就其合同责任部分按照约定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下列情形均属于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执业义务行为:

  (一)未注意到政策更新或对政策判断、理解出现偏差造成失误;

  (二)在委托涉税事宜的执业工作中因运用方法不当或收集、处理纳税数据信息不当;

  (三)超越法定委托权限,在委托方不知情或未得到委托方确认情况下,以委托方名义擅自办理涉税事宜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对委托涉税事宜进行盲目执业;

  (五)违反保密义务,对委托方重要资料保管不当或故意泄露商业秘密侵害委托方权益的;

  (六)明示或暗示将不提交工作结果,或委托项目结果不符合约定要求和时限的;

  (七)存在违反业务约定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委托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违反约定义务提供不实、不完整资料信息或者存在其他限制行为的。税务师事务所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执业准则进行执业,以恰当的方式向委托方提示过,但是委托方仍然坚持或不予改正错误的信息和数据。由此造成的委托涉税事宜与经济事实、纳税事实不符的,由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明知委托方的委托事项违法,仍继续进行涉税业务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委托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方利益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业务约定书的,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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