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地址: “营改增”必须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必须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形主要有:
(一)试点实施前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1.《公告》规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对于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而对于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于北京等八省市试点开始时间不同,将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例如北京市国税局规定按照2011年度或者2012年1至6月缴纳营业税的全部营业额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部分计算。各地区的具体规定请及时关注试点地区的通告。
(二) 试点实施后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2.“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此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其中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其中,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另外,北京等八省市试点纳税人应注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废止了财税[2011]111号关于“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即此次试点的行业,所有纳入均应按照财税[2012]71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