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使用差额开票功能的
(一)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理解: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为财政票据,由委托方开。
2、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理解:这里是老合同继续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税,适用17%税率,承租方购进有形动产时已抵扣,出租时不征增值税,如果回租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造成重复抵扣。
3、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4、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
5、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47号)
6、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47号)
7、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财税【2016】68号)
8、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9号)
9、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10、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11、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二)发票开具
1、税法明文规定销售额差额扣减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两种方法,一是开两张发票,不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即销售额扣减差额部分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差额扣减的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二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理解:销售方差额纳税,购买方差额抵扣税款,体现了增值税销售方征多少增值税,购买方抵多少增值税的原理。
例如,某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适用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100 万元,扣除额80万元,征收率5%。有两种开票方式,第一种是开一张100万的普通发票,申报时扣除差额;第二种是开一张80万的普通发票和一张20万的专用发票(金额19.05,税额0.95,税率5%),申报时扣除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