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鉴证或服务人员;
(六)鉴证或服务时间期限;
(七)鉴证或服务费用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八)鉴证或服务报告类型及要求;
(九)鉴证或服务报告提交时间和方式;
(十)鉴证或服务报告使用者和使用方式;
(十一)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责任与义务;
(十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十三)签约时间。
第十二条 业务约定书中载明的鉴证或服务目的应当明确、清晰。
第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根据业务的要求和特点,在业务约定书中以适当方式表述鉴证或服务对象、范围。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在业务约定书签订过程中作出超越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影响独立性的承诺;不得对预测和未来事项作出承诺;不应承诺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业务约定书中载明的鉴证或服务时间期限应当确定。
第十六条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明确鉴证或服务费用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并明确鉴证或服务未包括的其他费用项目及承担方式。
第十七条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约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涉税鉴证和涉税业务报告仅供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的报告使用者使用,并约定业务报告使用不当的责任。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约定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许可,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不应将涉税业务报告及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公开。
第十八条 业务约定书中还应当约定下列内容:
(一)注册税务师的责任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对鉴证或服务对象在约定时限和目的下进行分析、评价并发表专业意见;委托方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是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作协助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恰当使用鉴证或服务报告。
(二)注册税务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受到限制,无法完整实施鉴证或服务计划、执行鉴证或服务程序,且所受限制对鉴证或服务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注册税务师可以中止鉴证或服务业务,并由所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如果委托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排除限制,税务师事务所可以终止涉税业务,解除业务约定书。
第四章 业务约定书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九条 签约双方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 业务约定书生效后,签约双方发现相关事项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发生变化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