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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盘点及如何进行清查操作(2)

2012-10-08 15:41


  2、账载固定资产盘点

  固定资产的盘点应分类进行,在盘点账面记载的固定资产时以账查物,并要求查明固定资产的基本情况:仔细核对固定资产编号及名称、结构或规格型号、坐落位置或使用部门、构建日期即投入使用日期、使用方向(单位自用、后勤使用、出租、出借、闲置、其他)、使用状况(正常使用、毁损、报废、封存、部分拆除、技术淘汰等)、产权归属(包括权属性质、权属证书及其牌照等)、变动情况、数量、原值(事业单位还包括累计折旧和净值、折旧年限、以使用年限)。其中:

  事业单位涉及抵押或担保情况的,还应根据担保合同,以发函方式核实:被担保单位的名称、性质、与本单位的关系,担保方式、担保起止时间、担保金额,贷款金额、以偿还金额、逾期未偿还金额,是否上级指定担保等情况;

  涉及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情况的,还应有关证明资料,以发函方式核实:批准机构和批准文号,对方单位名称、出租合同或出借证明,出租资产本年应收及实收金额等情况。

  对已盘点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贴上“已盘资产条码标签”。

  3、账外固定资产盘点

  (1)对账外固定资产,根据固定资产清查准备会议了解的情况以及摸查固定资产部门自查表,通过与帐面记录进行核对和甄别,在排除租入、借入、外单位寄存等情况后,确定账外固定资产清单,并参照账载固定资产盘点要求进行实地勘察。

  (2)查明固定资产的基本情况,重点查明:未入账原因、固定资产的来源、产权状况、价值状况;其中:

  属于接受捐赠未入账或作为成本费用支出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补作账务处理;

  属于用账外资金购入,应先补作入账处理,并查清购买资产的资金来源。

  (3)归集帐外固定资产的有效产权证明文件,包括:合同或协议、产权证书及权证照、价值证明、捐赠证明、调拨证明、移交记录、声明书等;

  (4)贴上“已盘点资产条码标签”;

  (5)在此基础上,补登固定资产卡片,撰写固定资产盘盈专项说明并呈报资产清查小组。

  我们通过资产清查,将账外固定资产纳入单位资产,纠正历史上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错漏,是保全国有资产的重要举措,对避免职务违规和犯罪具有重大意义。

  账外固定资产也是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此次资产清查中,均不得有隐瞒、漏报行为,否则就涉嫌违反资产清查纪律。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有意隐瞒、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有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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