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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2012-10-08 15:34
土地增值税是征税范围特别广的一个税种,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位依据来确认的,那么,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怎么规定的呢?这也是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很重要的一个考点。
  (一)初级会计职称,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二)初级会计职称,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
  3.房地产的交换。
  4.合作建房。
  5.房地产的出租。
  6.房地产的抵押。
  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8.房地产的代建行为。
  9.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10.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

  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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