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未抵扣完的余额15-12.467=2.533(万元)作为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填入申报表主表第二十栏“期末留抵税额”中;并在进行11月申报时,填入申报表主表第十三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中,以后各月以此类推。
由于以上问题属于新老税制交替阶段的特殊业务,《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特别规定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明确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在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根据以上规定,案例中的企业应在2012年9月作如下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2.53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533。
假设10月经计算,2.533万元可全额抵扣,则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33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2.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