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企业于2012年9月8日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7成新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0万元。请问,盘盈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即固定资产盘盈税法上作为资产溢余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第五十八条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即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因此,上述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100000 ×70%×25%=1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