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当期销项税额=(100+10)×17%=18.7(万元),相关数据按规定填入2012年10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并生成主表第十一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当期进项税额为5万元,相关数据按规定填入2012年10月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十二栏“税额”中,并填入主表第十二栏“进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上期留抵税额15万元作为“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即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二十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入2012年10月,申报表主表第十三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中。而该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在2012年10月主表中填写“0”。
经计算,2012年10月申报表主表第十八栏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5万元。
该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需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填入。
经计算,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十三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15(万元)。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一)》第十列第一行、第三行之和-第十列第六行)÷第十一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100%=17÷(17+1.7)×100%=91%。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十一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十八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18.7-5)×91%=12.467(万元)。
因此,2012年10月申报表主表第十八栏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应填入12.467万元。
最终,2012年10月应纳增值税额为申报表主表第十一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十八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十八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18.7-5-12.467=1.2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