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公司分立、合并或兼并后的登记注册。公司因分立或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或合并而成为新开办的公司,则应申请开业登记;因分立或合并后而终止的公司,应办理申请注销登记。在公司兼并中,兼并方由于吸收了被兼并方的全部产权,扩大了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也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被兼并方则须办理注销手续。如兼并公司将被兼并公司人变为自己的分支机构,则应由兼并公司向被兼并公司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手续。
(三)申请变更登记须递交的文件、证件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变更的文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四)小企业增减资
1.减资。为贯彻资本确定与资本保全原则,确保交易安全,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减资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原有公司资本过多、过剩,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2)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2.增资,即增加企业注册资本
指在公司成立后,经权力机构决议,依法定程序在原有注册资本的基础上予以扩大,增加公司实有资本总额的法律行为;旨在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增资的意义:①筹集经营资金;②保持现有运营资金,减少股东收益分配;③调整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④提高公司信用,获得法定资质。
增资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吸收外来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股东追加投资;二是用公积转增资本。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增资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履行增资的法定手续;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