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95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以上口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与低于3500元扣除标准分别如何计算纳税?9月1日前后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解答】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以上口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 ×10%-105=2295(元)。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办法计算纳税,如果发放奖金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按上例的计算办法计税,如果超过3500元,如上例,假设韩先生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6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1、找税率:24100÷12=2008.33(元),按税率表确定税率为10%,扣除数为105;
2、计算奖金应纳税:24100×10%-105=2305(元);
3、当月工资应纳税:(3600-3500)×3%=3(元);
4、当月应纳税合计:2305+3=23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