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对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计税对象“房产”如何确认及辨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第003号)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属于房产。财税地字[1987]第003号文件特别强调,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对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税地字[1987]第003号文件第二条已作了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须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第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第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根据以上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只要符合上述规定而发生的与房屋不可分割的、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原建或改造支出,均应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本案例中乙企业承租甲企业的厂房后,以原有厂房为主体,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进行改造发生的支出,虽然符合“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要求,但甲企业作为该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以房产租金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增加与否不影响甲企业计征房产税的计税基础。乙企业发生改造支出形成的财产不符合对甲企业计征房产税的条件,不征收房产税。
改造租入房产而发生的支出的产权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