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1. 本表只适用于分公司变更登记;
2. 分公司应将其名称填写在本表封面位置并加盖分公司印章,同时还应加盖公司公章;
3. 第1页"原核准登记事项"应按上一次分公司登记实际情况填写,不应空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只填写变化的内容,其他未发生变化的项目可不填写;"有关部门意见"栏:分公司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经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在本栏目中填写审批意见并加盖有关部门公章或审批专用章;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栏中亲笔签名;
4. 《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文件、证件目录》与《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文件、证件目录》的填写要求一致。
5. 第3页与《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第7页的填写要求基本一致,"领执照人"可为分公司负责人,也可为申请人; "变更登记注册文件、证件的归档情况"应由档案管理员填写,一般为"档案材料已归档"。
二、《指定(委托)书》
《指定(委托)书》(适用于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人是指受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代表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的自然人。该人应为分公司员工。具有资格的企业注册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分公司的申请人。
1.申请人应在本表中"兹指定(委托) 同志......"的空格处填写本人的姓名,同时应在"负责办理 项"空格处D,并应在D项中选择"变更"字样划"V";
2."指定(委托)时限"是指委托申请人进行分公司变更登记全过程的时间期限,一般应在半年以上;
3.被委托(指定)人即申请人,应在"被委托(指定)人签字"处亲笔签字;
4.委托人指申请变更登记的分公司。"委托人签字(盖章)"处由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分公司公章。
5.本文书背面的方框内:
(1) 当被委托人是公司或者分公司员工时,粘贴其身份证复印件;
(2) 当被委托人是具有代理资格的代理人时,粘贴其代理人资格证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三、《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
1.本表适用于企业法人(营业)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含股份合作制企业);
2.住所是指企业法人主要办事机构的所在地,是企业法人的法定注册地址;经营场所是指企业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场所。现阶段,经营场所一般不予核定;
3."住所(经营场所)"栏应详细填写所在的区(县)、街道(乡)的具体门牌号码,没有门牌号码的,应标明其距主要参照物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