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明确简化程序要求。《公告》第六条的第四、第五项,简化了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资料程序的规定。
七、关于《公告》执行时效问题
《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对本《公告》施行前发生并已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不再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