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关于责任承担与追偿。《范本》在《合伙企业法》的基础上,将合伙人的法律责任细化为执业活动与非执业活动,故意、重大过失与非故意、重大过失,新合伙人入伙前与合伙人退伙后责任承担,以及对具体承担和追偿方法作了约定。
《合伙企业法》区分合伙人是否承担无限责任的重要标准是执业活动中“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存在与否,囿于《合伙企业法》目前的原则性规定,以及由于缺乏司法实践,导致“故意、重大过失”在认定标准和认定主体上出现空白,对此我们将作进一步深入研究,并努力推动协调有关部门完善有关规定。
(四)关于与有关部门规定的衔接问题
对于合伙事务的审批、登记等事项,《范本》仅做了原则性和提示性规定,该事项所需的具体要件及程序性要求,需要事务所遵循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对于《范本》中已经明确,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尚未进行具体规定但予以认可的事项,事务所可按照范本的规定具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