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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范本》的通知(4)

2011-11-15 09:38

  三是关于责任承担与追偿。《范本》在《合伙企业法》的基础上,将合伙人的法律责任细化为执业活动与非执业活动,故意、重大过失与非故意、重大过失,新合伙人入伙前与合伙人退伙后责任承担,以及对具体承担和追偿方法作了约定。

  《合伙企业法》区分合伙人是否承担无限责任的重要标准是执业活动中“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存在与否,囿于《合伙企业法》目前的原则性规定,以及由于缺乏司法实践,导致“故意、重大过失”在认定标准和认定主体上出现空白,对此我们将作进一步深入研究,并努力推动协调有关部门完善有关规定。

  (四)关于与有关部门规定的衔接问题

  对于合伙事务的审批、登记等事项,《范本》仅做了原则性和提示性规定,该事项所需的具体要件及程序性要求,需要事务所遵循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对于《范本》中已经明确,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尚未进行具体规定但予以认可的事项,事务所可按照范本的规定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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