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识别控制以进行测试。审计师应当对与财务报表的所有重要会计科目和披露事项的所有相关认定所进行的控制的有效性获得足够的证据。在识别重要会计科目、相关认定和重要流程之后,审计师应当对如下进行评估以识别出可以进行测试的控制:发生错误或舞弊的节点;管理层实施控制的性质;为实现控制标准目标而进行的控制的重要性和为实现某一特定目标,是否需要一个以上的控制,或者为实现某一特定目标,补入一个以上的控制是必要的;以及控制不能有效实施的风险。
3.测试和评估设计、运行效果。当预期所实施的控制将防止或发现会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错误或舞弊时,内部控制的设计是有效的。审计师应当通过如下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实施了达到控制目标的控制:识别公司每一领域的控制目标;识别满足每一目标的控制;判断如果有效地实施了控制,是否可以防止或发现会导致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错误或舞弊。
审计师应当通过判断控制是否按计划实施和实施控制的人员是否获得了必要的授权和具备有效实施控制的来评估控制实施的有效性。对实施有效性进行控制测试的方式包括询问适当的人员、检查相关记录、观察公司的运营和重新实施控制措施等方式的结合。
4.形成关于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意见。在对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时,审计师应当对获得的所有证据进行评估并发表意见,只有在没有发现实质性漏洞和审计师的工作没有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审计师才可以发表无保留意见。如果存在实质性漏洞,审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如果工作范围受到限制,审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视受限制的范围所定。
5.评估内部控制的缺陷。审计师必须评估已发现的控制缺陷,并且决定这些缺陷单独或累加之后,是否是重要缺陷或实质性漏洞。对内部控制中缺陷的严重性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某缺陷或缺陷汇总会导致某会计科目余额或披露事项产生错报的可能性;某缺陷或多个缺陷造成的潜在错报的严重程度。
(三)审计报告形成阶段
1.审计师对管理层报告的评估。关于管理层对其内控有效性评估的报告,审计师应当评估下列事件:管理层对适当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维护是否已经声明了它的责任;由管理层用来执行评估的框架是否是适当的;到公司最近财年结束时,管理层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是否不包含重大的错报;管理层是否已经用一种可接受的形式表达了它的评估。
2.报告的修订。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审计师就应当修订标准报告:管理层的评估是不充分的,或管理层报告是不适当的;在公司的内部控制中有某个重要缺陷;在业务约定书的范围方面的限制;为了自己的报告,审计师决定参阅其他审计师的部分报告作为基础;自报告日期以来,发生了某个重大的期后事项;在内部控制的管理层报告中包含了其他信息。
3.审计师评估管理层对内部控制披露事项的确认。当内部控制中某一变化的理由是对某个实质性漏洞的纠正时,管理层就有责任来确定和审计师就应当评估:变化的理由和变化周围的环境是否重要的信息来充分的确定披露该变化有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