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如何理解,例如约定2011年3月15日支付2年房租10万元,对方3月10日即支付全部款项,如何确认收入?
答:按照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问题中提及的例子,可以按配比原则将收入按两年均匀计入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