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的规定,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2010年11月05日)起30日后施行。2008-2009年如何处理?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第四条的规定,该公告自发布之日(2010年11月05日)起30日后施行,因此金融企业2008年和2009年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应按一般规定处理,不得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