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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业务涉税会计处理(4)

2011-05-12 10:25

  承上例,2007年M公司取得第1期预售房款时,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 3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30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30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0

  2008年、2009年第2期、第3期预售房款,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分录同上。

  2008年12月S项目第1期竣工,自行计算土地增值税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3000000

    贷: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 3000000

  2009年5月、2010年6月第2期、第3期竣工,自行计算土地增值税会计分录同上。

  2010年10月30日,清算土地增值税款为1500万元,而预缴土地增值税为1100万元,应补交土地增值税款400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4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40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40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0

  (三)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承上例,2007年M公司预售业务毛利为6000万元(30000×20%),预交营业税及附加1650万元,预交土地增值税300万元,预售业务应调整的应纳税额为4050万元(6000-1650-300),预售业务应预交的企业所得税为1012.50万元(4050×25%),会计分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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