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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读最新《发票管理办法》(3)

2011-04-11 11:33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解读:旧《办法》的第十条规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新《办法》将“应当”改成“必须”,强化对发票印数的管理。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解读:该条规定充分考虑到了少数民族地区发票使用的实际情况,发票管理在强硬中凸显人性化的一面。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解读:本条是对发票印制区域的规定,与旧《办法》无实质不同。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解读:本条与旧《办法》相比,修改了需要持“发票专用章”领购发票的规定。旧《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领购发票发票专用章一般情况下是对没有财务专用章或个体工商户才有的,新《办法》要求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而不是旧《办法》在财务印章与发票专用章之间二选一的方式,新《办法》还对发票专用章式样进行了总局层次的规定,其地位大大提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明确,从2011年2月1日起将在全国启用新的发票专用章式样。另外,领购发票还是实行先领发票领购薄的模式,但是有五个工作日的限制,这对于税务机关也是一个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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