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专项资金审计,由于上述的“不确定”因素存在而难以审实、审透、审清,从而使专项资金审计“失真”而形成“盲点”。
针对专项资金存在的“盲点”问题,作为审计部门并不能听之任之,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方法,妥善处理好,并立足以下几个方面:
1.对前期费用,建议项目最高权力的部门作出相应规定,以制度管好前期费用,防止过多、过滥,确保有效资金使用在项目上。
2.对于各级项目资金经过部门挪用、截留等情况,各级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追回资金,严查处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性。
3.对于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的部门和责任人,要加大公告力度,对相关的人员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追究谁的原则,加大处罚力度,增强法律的震慑力。
4.加大专项资金延伸审计力度,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对有外商(私营)企业使用了这些资金的都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取消外商使用专项资金免检的“豁免权”。随着各级政府对国计民生的专项资金相关投入加大,专项资金审计应当引起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率,为专项资金审计消除“盲点”提供支持,使专项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为建设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