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京审首页 > 热点问题 >

注册公司必读_公司注册全程详细问题解答(3)

2011-02-25 09:40

18、集团名称有什么规定?

答:(1)、企业集团的名称构成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字样.

(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如:北京XX集团。

(3)、企业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

(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如:子公司名称为北京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称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为XXXX集团北京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二、住所

1、什么叫公司住所?

答:《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2、如何详细填写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中的地址?

答:企业在住所(经营场所)栏应详细填写地址,如“北京市XX区XX路(街)XX号XX房间”。

3、经营性用房作为企业住所注册,应提交哪些证明?

答:(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购买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应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住所的,应提交购买单位房改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4、居民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注册企业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将居民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除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交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盖章的《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5、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开展经营活动有什么限制?

答: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如何提交?

答: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应由何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答: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8、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应由何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答: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9、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应由何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答: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10、是否可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企业住所?

答:可以。但应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1、是否可以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企业住所?

答:可以。但应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2、是否可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

答:可以。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13、是否可以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企业住所?

答:可以。应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发证机关专用章。

14、是否可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

答:可以。应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15、企业可否利用自建房作为住所?

 

答:可以。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16、地下空间不能注册哪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答:(1)、禁止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的;

(2)、禁止利用地下三层及地下三层以下的地下空间开办各类市场,开办商场、商店。不得注册各类市场服务管理机构;

(3)、禁止利用地下空间申请开办商品批发市场,申请登记从事批发经营活动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合伙事务执行人)、董事会成员及组织机构

1、哪种情况下自然人不能够成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答: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3)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4) 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它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5)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6)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7)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8) 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2、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由谁担任?

答: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或经理出任。

3、中外合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可否为外国公民?

答:可以为外国公民。

4、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长、董事可否担任总经理?

答:可以。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5、中外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是否可由中方或外方独立担任?

答: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来源:北京税务师事务所   审计

6、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什么?

答: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7、外商合资、外商独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什么?

答:外商独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股东会)。2006年1月1日前成立的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其章程是否修改,登记机关不做强制要求。

8、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由何人担任?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9、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应由谁担任?

答: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应由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担任。

四、企业注册资本(金)、实收资本

1、什么是公司的注册资本?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什么是公司的实收资本?

答: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3、什么是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

答: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4、什么是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

答: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5、《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哪些规定?

答: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6、《公司法》对股东或发起人缴纳出资有何规定?

答: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7、是否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公司法》对其有什么规定?

答: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8、《公司法》对增加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

答: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交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9、《公司法》对减少注册资本有什么规定?

答: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0、对外商投资企业分期缴纳出资有什么规定?

答:投资者应当在合同、章程中明确出资期限,并应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1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有什么要求?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