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允许摊销的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差异分析: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税法可以按10年摊销;已在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其计税成本为0,会计摊销额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自创商誉,会计与税法都不予确认,因此都不存在摊销问题;会计如果对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其摊销额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例5:2008年1月1日,E公司购进一项非专利技术,支付价款200万元,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2009年末,公司发现该设备发生减值,预计可收回金额为120万元,应计提减值准备40万元,剩余使用年限不变。E公司作如下账务处理:
①购进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 2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②2008年和2009年每年应摊销20万元(200÷10) 。
借:制造费用 200000
贷:累计摊销 200000
③:2009年末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无形资产减值损失 400000(200-20×2-120)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70000
④:2010和2017年每年应摊销15万元(120÷8)。
借:制造费用 150000
贷:累计摊销 150000
差异分析:2008年和2009年,会计每年摊销20万元,与税法规定无差异。E公司在2009年末提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时,应申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此时无形资产的会计成本为120万元,而计税成本为160万元[200-(20×2)]。2010年至2017年8年内,E公司每年会计实际摊销额为15万元,而按税法规定每年可在税前摊销20万元,因此每年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20-15),至2017年末,E公司因计提减值准备而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40-5×8=0)。如果E公司在2017年前转让该非专利技术,则应当在确认转让损益时,全部转回尚未转回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