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行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一定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无形资产满足确认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差异分析:税法对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计税成本的确认规定,显然是以《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为基础,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无形资产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因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开发支出一般作为技术开发费处理,所以老税法强制规定无形资产开发支出必须资本化并无实际意义。《实施条例》的规定相对于过去是一种改进,而不是放宽扣除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企业应当确认无形资产而不确认,或者故意少确认无形资产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例2:2008年1月开始,C公司研究开发一项新产品专利技术,当年发生开发费用100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300万元,2008年12月31日,该专利技术达到预定用途。C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①发生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7000000
——资本化支出 3000000
贷:银行存款等 10000000
②年底达到预定用途:
借:管理费用 7000000
无形资产 3000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7000000
——资本化支出 3000000
差异分析:《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C公司发生的费用化支出,当年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50万元(700×50%)。此外,C公司在进行无形资产摊销时,也应当同时调减税法允许扣除的摊销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