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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3)

2011-02-11 09:37

  (三) 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实施条例》六十六条规定:通过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差异分析:会计对于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实际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因此会计与税法无差异。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会计未对接受投资环节支付的相关税费作出规定,但是从会计原理来看,相关税费应当计入接受投资无形资产的成本。

  (四)其他

  通过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其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异另行讨论。

  三、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一)摊销期限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应超过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在到期时因续约等延续、且有证据表明企业续约不需要付出大额成本的,续约期应当计入使用寿命。合同或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寿命的,企业应当综合各方面因素判断,以确定无形资产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差异分析:①一项无形资产(假设会计与税法均按直线法摊销,下同),如果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那么会计与税法确定的摊销期限无差异。②如果无形资产使用年限没有法律和合同约束,企业确定的使用年限长于10年的,可视为会计与税法无差异。企业也可申请按10年摊销在税前扣除,即在前10年每年就税法允许的税前摊销额与会计实际摊销额的差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在会计的剩余摊销期限内,就会计实际摊销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③如果无形资产使用年限没有法律和合同约束,企业确定的使用年限短于10年的,企业应当先在会计确定的摊销期限内,每年就会计实际摊销额与税法允许的税前摊销额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在税法规定的剩余摊销期限内,就税法允许税扣除的摊销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④会计认定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不进行摊销的,可视为会计与税法无差异。企业也可申请按10年摊销在税前扣除,即在前10年每年就税法允许的税前摊销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记载无形资产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异,在以后转让、处置无形资产时,相应转回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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