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申报的资产损失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④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⑤其他应按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相关条款规定的资料。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
年终汇算清缴发生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需要退税的企业,应随同年度申报表报送《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书》及退税相关资料。
(四)非营利组织认定
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政策的相关规定,向所得税科提出非营利组织认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附列资料(区县级一式两份;市级及以上审核表一式两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
①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②申请报告;
③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复印件;
④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⑤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⑥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⑦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⑧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
⑨以前年度未受登记管理机关处罚声明。
(五)核定征收
1、纳税人应在收到《鉴定表》《企业经营情况说明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管理所文书经办岗。纳税人收到《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核认定;
2、年度中间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调整申请表》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