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除按一般企业进行申报外,还应按如下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一)总机构应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按上述相关规定,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我局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同时,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提交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三)提供总、分机构2010年度所有所得税预缴入库的税票复印件和季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复印件。
(四)总机构汇算清缴时,需要弥补分支机构以前年度亏损的,报送各分支机构亏损弥补期内的经主管机关确认的年度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复印件,并报送2010年度总、分机构尚未弥补亏损明细情况书面说明。纳税人将所有资料报送到其主管税务所后,经主管管理所审核确认后,由主管征收所进行弥补亏损信息维护后方可进行申报。
(五)根据国发[2007]39号和财税[2009]69号的相关规定,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总机构需要提供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到主管税务所进行备案。
(六)总机构年度申报时,对其税前扣除的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文件。
(七)总机构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时,需持分支机构预缴税票的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所办理退税手续。
(八)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