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类
(一)减免税
纳税人在执行事先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在汇算清缴期内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二份(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以及相关资料(详见本指南第六部分)。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所提出书面备案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特殊重组
1、企业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事项,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2、企业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事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
3、2010年1月1日前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要求补充确认。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有关规定处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开工前或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办理开发项目备案手续。
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办理备案手续时,还须同时附报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批准其项目立项的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①未采用占地面积法分配土地成本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采用其他方法分配土地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