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明确了混合业务以及境内外劳务收入的征税管理方法
所谓混合业务,一般是指企业同时销售货物并提供相关劳务,或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根据办法第六条,“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根据办法第八条,如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谓境内外劳务收入划分是指非居民企业向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若未划分,或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税务机关可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相关的证明;若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明信息,或证明不足以支持,则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境内。
5明确了报送征收方式的程序
办法第九条规定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应填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对经审核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非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鉴定表》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将鉴定结果告知企业。非居民企业未在上述期限内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其征收方式视同已被认可。
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或代表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大都适用核定征收的方式。与以往不同的是,该办法将税务机关采用的核定利润率作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平均比以往提高了10%左右。利润率的上升以及其他连带事项的不确定性(例如代垫支出是否可扣除等)将会对非居民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