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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代表机构涉税新变化

2010-07-16 16:00

2010年2月20日,国税总局发布了国税发[2010]18号和国税发[2010]19号文件。对在华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明确。

  在北京设立的外国代表机构从2010年6月申报起,涉外国税开始执行国税发[2010]18号和国税发[2010]19号文,这将从以下方面对外国代表机构产生影响:

明确了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
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规定意味着,中国税务机关将采用经合组织所认可的方法将非居民企业在众多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视为独立企业并根据其承担所的功能、风险,通过可比性分析来确定其所得。应当注意的是,该条原则的确定符合中国日益完善的转让定价管理的要求。

2明确了对非居民企业的征税方式

该办法第三、四条明确要求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实践中该方法通常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直接获利活动(例如生产、销售商品、建筑工程等),需要对成本进行核算的机构、场所。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实践中该方法通常用于无需对成本、费用进行核算,而只需记录费用支出的企业,如代表机构、费用中心等。由于营业税金不包括在机构、场所的经费支出中,所以在换算时要考虑这一影响。

3.明确核定了不同行业的利润率

办法第五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纳税人认为上述的核定利率已经明显高于实际利润率,则可以通过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核算其应纳税所得来应用据实申报的征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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