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至11行;实行按上年实际数分期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2至14行。
二、填报具体说明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
采用电子申报(包括IC卡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季度(月)申报一般填报公历某年1月1日至申报所属季度最后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应填报实际开始经营之日至申报所属季度最后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按规定需要清算的,应填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采用手工方式进行申报的季度(月)申报应为所属季度(月)起始日期至申报所属季度最后一日。“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二)填报说明
1.第1行“利润总额”填写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总额”应包括本期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和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2.第2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可做纳税调整的项目。纳税人将实际发生的税前扣除项目金领大于税收规定标准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未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收入项目以及不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的支出项目的金额填在此列。
3.第3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在税前扣除,但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没有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金额,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纳税人如有根据规定不应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非收入项目以及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而没有反映的支出项目的金额填在此列。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将预售收入结转为销售收入的当期,应减去已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4.第4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税收规定本期可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用正数表示,不得大于第1+2-3行后的金额)。
5.第5行 “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1+2-3-4行后的余额,第5行不得为负数,若第1+2-3-4行为负数,则第5行应填零。
6.“适用税率”:填报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即只能是33%、27%、18%,不得填15%、10%等优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