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资产的入账成本和税前扣除问题
对于因视同销售而进行纳税调整的资产,其会计成本究竟应该如何计算,实务中有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是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仅是按照成本价加上相关费用及缴纳的流转税等作为入账依据。另一种是按照计税成本,即按照视同销售时所确认的计税价格作为入账依据。很明显,实务中前一种方法占据了主导地位。
上述两种不同的方法对企业将会产生不同的税负结果。已经进行了所得税视同销售纳税调整的资产,其资产的计税成本往往高于其会计成本,如果仍按照账面的会计成本计提折旧或摊销,则会造成因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多缴了所得税,增加了企业的税负。例如:某企业领用自产锅炉一台,该锅炉售价80万元,成本50万元(均为不含税价),企业按规定进行了视同销售的所得税处理,按30万元的应税所得额补缴了所得税,但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结转了50万元的固定资产。在此案例中,虽然企业对锅炉核算的会计成本为50万元,但由于企业已经按照80万元进行了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其计税成本实际上为80万元,所以,应该按照80万元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如果仍按照会计成本计提折旧,则企业会因少计提折旧而多缴纳所得税。
笔者建议,凡是进行了所得税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增加了相关资产(或项目)计税成本的,企业可以按照视同销售的计税成本作为对相关资产(或项目)进行会计处理的计价依据。这样,一方面消除了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异,避免了今后对资产(或项目)计提折旧(或摊销)时因遗忘计税成本而多缴税;另一方面减轻了以后再调整时翻阅账簿或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和解释的工作量。
来源:
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