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前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按规定比例提取在税前扣除,这时企业财务人员只要按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计算提取就可以,即使多提了,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再按计税工资的14%计算调整。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不再提取职工福利费,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在企业年底结账之际,试就新规定对企业影响作简要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结余额非常大。当年实际发生数小于结余数。这种情况可按实际发生数冲减结余的指标,即使当年发生数超过当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也不调整。但不能再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假如2007年累计结余9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40万元,当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30万元,只能使用以前年度结余的90万元,虽然实际发生的40万元超过应提的30万元,不需要纳税调整,累计结余还有50万元留在2009年继续使用。
二是结余数小于实际发生数。对不足部分可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当年实际发生额冲减结余额后,未超过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时,不作纳税调整。超过时,应就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假如2007年累计结余1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6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冲减10万元后,当年允许扣除50万元,不作纳税调整。如果结余10万元,发生7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要调增应纳税额所得10万元。
在计算使用2007年职工福利费结余时,要区分“纳税调整余额”和“会计余额”。即: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和会计操作会产生这两个余额。对福利费中形成的“纳税调整余额”不需要冲减,因为这部分是已缴过税的,相当于企业的税后利润。假如某企业2007年工资总额200万元,计提职工福利费28万元,允许税前扣除计税工资140万元,汇算纳税调整60万元,同时职工福利费调整8.4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5万元,结余13万元。对这个企业来说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余额”是13万元,其中包括“纳税调整余额”8.4万元,这部分是已缴过税的,所以2008年只要将4.6万元调增后,就可以使用2008年的指标,而不是调增13万元后才可以使用2008年的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