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职工福利费”科目发生赤字,无论数额大小,都需要用自有资金(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解决,不能用2008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冲减赤字。当然,对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如果不超过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可以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还规定:“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对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必须用在职工福利方面,不能用来列支招待费、宣传费等。如果企业在清算时仍有职工福利费结余,应作为“清算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职工福利费不再提取,原有的“职工福利费”科目已改变属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第二条规定: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项下的科目,所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是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核算,这样就需要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用来归集核算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有的企业在管理费项下设:“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这虽然不影响税收,但应该正确使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
参考财务与会计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方面:
1.职工困难补助费;2.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本单位医疗部门的全体医务工作人员工资和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等;
3.本单位职工食堂、浴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食堂炊事用具的购买、修理费用等;
4.本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托儿所、幼儿园设备的购置和修理等费用;
5.职工个人福利补贴:职工个人福利补贴是指为解决职工某些带有特殊性的生活困难,由企业以货币形式提供给个人的一种补充收入。一般有职工探亲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以及其他一些补贴。
6.企业为职工向商业机构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7.企业自办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
8.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9.结余的职工福利费还可用于职工宿舍(包括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及文化娱乐设施。
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不同于原来的提取,原来按规定比例提取是不需要发票的,可现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是纳税人目前十分关注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对待。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来源:
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