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家高科技公司的财务经理到税务机关咨询以无形资产投资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该经理介绍,他们公司于2005年5月以“专有技术、市场客户资源等”评估金额为1000万元作为“无形资产”对另一企业进行投资,该无形资产在公司账面上没有原值,1000万元都属于评估增值额。经该企业股东会确认,投资额中的350万元作为实收资本,剩余的650万元为投资准备(待注册资本增加时进行同比增加)。在2005年对外投资实现时,该公司账面上没有体现对外的“长期投资”,也没有确认当期收入。前不久,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到公司检查时发现了这一情况,并要作相应处理:(一)按资产评估额1000万元和33%的所得税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330万元;(二)以故意不列收入认定为偷税,处以罚款;(三)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该财务经理询问不知这样处理有无依据?
其实,该公司的投资业务发生在2005年,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
(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报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三)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按照上述规定,该公司在2005年进行投资时,应就1000万元的评估增值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账务处理是在账面上借方增加“长期投资”350万元,增加“其他应收款———待确认长期投资”650万元;在贷方增加“资本公积金”670万元,同时增加“递延税款———所得税”330万元。如果330万元的递延税款在得到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况之下,可以分5年缴纳;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未认可则需要一次性缴纳。
由于该公司在2005年度投资确认时,并没有如实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现被税务部门查出来,就要按规定补缴税款和罚款。
文章来源:会计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