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疑惑:企业收到节能减排奖励资金后,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林菊红: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企业特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是国家给予特定企业特定项目的资金奖励,引导企业投资节能减排项目,可简单概括为“政府出钱,企业少掏钱”。来源:会计师事务所
3个相关文件,该依据哪个
涉及节能减排奖励资金的会计处理的文件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政府补助》(下称“《政府补助准则》”)、《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和《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下称“奖励办法”)。
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企业取得政府拨款后,要判断这项拨款是属于政府补助,还是资本性投入。如果是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收益或者递延收益。资本性投入仍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的部分予以核销。
《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是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二是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是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四是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五是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奖励办法规定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上述3个文件的焦点在于节能减排奖励资金是否属于政府资本性投入,是政府补助还是资本公积,是计入当期收益还是递延收益。这就要分析节能减排奖励资金的目的和实质。
节能减排奖励资金应计入递延收益
根据奖励办法规定,节能减排补助是中央财政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其重点在于奖励和引导企业。
可见,节能减排奖励资金属于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专项经费补助,应作为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准则》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应先计入递延收益,再转入当期损益。因此,企业取得节能减排奖励资金应计入递延收益。上述奖励资金确认时点,不是在企业实施项目改造时,而是在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并取得政府部门审批认可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