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8月1日起,广播影视业“营改增”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较之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增值税的抵扣纳税模式有利于这一现代服务业的细分化和专业协作发展,对助推我国广播影视产业链的发展壮大意义深远。
“营改增”新政给文创企业带来重要发展机遇
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文化业“营改增”试点从地域上和行业范围上不断实现扩围,2012年先后在上海、北京、江苏、安徽、广东、福建、天津、浙江、湖北启动试点,纳入试点的行业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北京一家广告制作公司,2012年9月1日被纳入“营改增”试点,由于试点前公司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小于500万元,公司选择填写《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并递交主管国税局税务所。根据“营改增”试点政策,这家公司适用3%的征收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初步测算,按照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计算公司“营改增”后可以节税近10万元。由于北京中小型广告公司近万家,竞争十分激烈,“营改增”新政对这家公司而言是一次重要的发展机遇。
根据试点政策规定,“营改增”试点文化企业以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元为标准,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大大提高了原增值税条例中的50万元(80万元)的标准。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实行3%的征收率,这比试点前营业税制下5%的营业税率整整低了2个百分点。这一变化,对于小型文化创意企业(以下简称文创企业)无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税负整体下降40%。
对于一般纳税人影视企业,6%的增值税税率较营业税制下的3%或5%的营业税税率,提升了3个百分点和1个百分点,但是考虑到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相关企业的实际税负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尤其是企业的成本构成具体分析。
税制的改变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定的风险
由于增值税实行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新政策有利于处于产业链不同环节的企业间的税负衔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因此,对于整个文创企业而言,“营改增”是一次重要的机遇,但税制的改变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定的风险。
过渡阶段文创企业大多对增值税制度及申报纳税流程不熟悉,为避免不能顺利办理相关过渡手续,增加人力财力成本,或影响纳税申报,建议企业尽快学习增值税纳税管理的法律法规,熟悉新的申报流程,以便顺利应对这一变化。
例如,根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而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作为国家唯一授权经营商业影片进口业务的公司,对于没有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国外影视制作公司,中影则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否则面临一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