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监督职能
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职能是事物本身固有的功能。因而,监督是会计本身的功能,而非会计身外之物,所以,这种监督应该叫会计监督职能。这种监督的主体是经授权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经授权”概念,因为监督是一种权力约束机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只有经授权才能进行体现授权者意志的会计监督。比如,在企业,企业领导作为授权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授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定的监督权力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其会计管理过程中,必须贯彻领导的意图,实行会计监督。发挥会计监督职能的授权,只能是会计主体领导人的授权,不可能是国家的授权。
监督对象是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过程及其引起的资金运动。这里的“特定主体”,就是会计主体,即指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这个特定单位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政府机构。这里的“经济活动过程”既包括着经济活动引起的经济现象,也包括着同这些经济现象相联系的经济关系。
会计监督职能的发挥,其特点就是寓监督于核算之中,在执行核算职能的同时进行监督。监督目的是确保特定主体的各项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理性,最终能够提高特定主体的工作效益。
所以,会计监督职能是特定主体利用会计对本单位的资金运动过程进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是代表单位领导人进行的监督,而不是代表国家进行的监督。
2、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是指由法定组织对会计主体会计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与合理性所进行的监督。监督的本义是外力对某一事物的制约或约束。按照我国的传统文字使用与思维习惯,平常使用的“卫生检查”、“旧城改造”等等概念,人们一听就知道是指对卫生进行检查,对旧城进行改造。“会计监督”也是一样,大家都知道是对会计进行的监督。
会计监督的主体是法定组织,由国家监督机关与社会监督组织构成。对会计进行监督的国家机关包括政府的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相关部门;社会监督组织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会计监督体系还包括内部会计监督,那么,内部会计监督机构则是指单位的内部审计与稽核部门,而不是会计机构本身。
会计监督对象是各单位的会计行为,监督的内容是会计资料。会计本身具有监督职能,那只是按照本单位领导人的授权,为了加强经营管理,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会计监督职能的范围仅限于本单位。那么,很多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领导人指示或授意会计人员进行造假,会计人员是没有能力阻止的。况且,会计人员的利益与单位的利益关系具有很大的“趋同性”,许多会计造假事件都是会计人员主动参与。那么,对会计行为的监督只能由外部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