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会计监督”概念的含义较为混乱,有时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经济活动的监督,有时指法定组织对会计工作的监督。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轨,“会计监督”的含义也发生了变化。为了加强会计理论与会计法规建设,应将“会计监督职能”与“会计监督”区别使用:“会计监督职能”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而“会计监督”则指法定组织对会计工作进行的监督。
【关键词】会计监督职能 会计监督 概念混乱 区别使用
在我国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中,“会计监督”这一概念被广泛使用,而且频率极高。但是,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其含义却不尽相同,较为混乱。这种现象造成了人们对会计监督概念理解的歧义,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会计法规的制定与会计理论的探讨。为此,本文针对这一现象,对会计监督的涵义进行一些分析,并结合我国目前会计监督机制现状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会计监督涵义的演变
对于什么是会计监督,直到目前,我国会计理论界仍没有统一的认识和完整的界定。有的认为,会计监督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经济活动的监督;有的认为,会计监督,就是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有的认为,二者兼而有之。这种认识上的不同,其实是由我国经济体制现实造成的。
传统观念认为,会计有两大职能。一是核算,二是监督。会计监督就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工作人员依据《会计法》赋予的权力,对本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从1985年颁布实施的《会计法》中就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在1999年重新修订的《会计法》中还是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这种会计监督,在计划经济时期是正确的,也是必要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都是国有或集体所有,单位负责人是企业的职工,会计人员也是企业的职工。企业是公有制,每个人都可以认为自己是企业的主人,每个人都应该为企业的利益负责。“会计法”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监视和督促会计主体经济活动行为的崇高权势,来达到保护国家资产不受侵害的目的。会计人员自然有权力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会计人员的监督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单位领导人也无权辞退或开除会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