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股权或债权向原接受资金以外的其他单位出资和验资。假如以股权、债权评估现值向其他单位出资,不会发生资本的流入与流出,属虚假出资范畴。只有将股权或债权实际转让或收回后,才能以货币、实物等方式向其他企业出资并办理验资手续。
1.以股权出资和验资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治理条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包括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
由此可见,当出现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等情形时,新的股权人成为原接受资产单位的出资人,被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工商行政治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变更验资。以股权方式出资和验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当事人通过执行股权转让协议,原股东姓名及相应注册资本转变为原股东姓名及相应注册资本。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相应资金流动情况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分配“股票股利”累计达到一定数额。这里的股权人一般为子公司,申请变更验资单位为母公司。当母公司分配股票股利后累计实收资本超过原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时,应申请验资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合营公司的出资者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合营企业,是指按照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当投资方发生变动时,合营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验资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2.以债权方式出资和验资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的规定,当出现债权人通过债务重组等将债权转换为股权情形时,被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工商行政治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变更验资。
以债权方式出资和验资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形:债务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债转股方式下的出资和验资。债务重组中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偿还债务时,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债权人可转变为债务单位的股东。此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应收款项可以折合一定数额的出资额,由原债务单位申请变更验资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可转换债券到期转换为股权。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到期时,原债权可转换为一定数额的股权,该债券发行单位应当按规定申请变更验资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对资产评估增值能否验资熟悉不清
在会计实务中,有的企业为办理银行信用等级或银行贷款,对其拥有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申请评估,同时将评估结果的增值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科目,随后做转增实收资本的会计处理并申请验资。有的同志误认为,该资产确实已发生增值,属于企业现有资产实际价值的一部分,可以对企业以评估增值转增实收资本办理增资验资业务。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是不符合统一的会计核算原则和会计制度规定的,会导致会计表使用者误解有关会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