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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

2010-03-24 21:16

 2010年1月13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了京财税[2010]18号文件,在此文件中废止了京地税个〔2005〕69号。我在北京地区律所的个人所得税之我见一文中提到,提醒律所尽早做出税务方面的安排。京地税个〔2005〕69号出台本身就有问题,国税发[2002]123号早就通知不允许全行业核定征收,京地税个〔2005〕69号顶风将律师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了全行业的核定征收。不过京地税个〔2005〕69号文,北京地税有效组织了对律所的税收的征收。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忽然废止了京地税个〔2005〕69号,也算是纠正过去的做法。
京财税[2010]18号虽然是针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而发,但是更多的是剑指律师事务所。在此文中分为两块来讨论此文件对律师事务所的影响。
废止京地税个〔2005〕69号后,律所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分为两种:一是查账征收,依5%-35%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二是核定征收,依25%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依5%-35%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我们可以看到京财税[2010]18号出台后,北京地税依然会对律师事务所大部分实行核定征收,只不过征收计算方法和京地税个〔2005〕69号不同而以。因为行业内人士都知道对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的难度,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费用类别:人员工资费用、差旅费、交通费、招待费、办公费等。人员工资费用同时也受到个税的制约,在这个方面想办法也不容易。招待费又受到收入的比例限制。最关键的问题是律所的名义利润过高,应该远远的超过京财税[2010]18号中应税所得率25%。如果北京地税对部分律所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这将扩容假发票市场,毕竟律师挣的钱谁都不想把他们交给国家,多报销一些假发票就可以减少税款支出。由此可以看出,律所实行查账征收一是税务局不喜欢,二是对于律所的财务人员不喜欢。财务人员不喜欢的原因是整天要组织假发票入账,对于职业风险来说太大了;税务局不喜欢是要增加他们工作的强度。
由以分析,可以看出,北京地税依然会对北京地区律所实行大面积的核定征收方式。下面分析新政策对北京律所税收的影响程度。
首先列举一下税率: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首先我们做一个假设,平均单个合伙人年收入20万元(营业收入)以上,这样应税所得率25%,那么应税所得额为5万元以上,税率适用35%,减去速算扣除数6750元就是实际的税额。
我们设单个合伙人年平均营业收入额为X元(X大于20万元),实际税负率为Y,我们列举税负的公式Y= =8.75%-我们可以对X进行取值测试,
当X等于20万元,税负Y等于5.375%;
当X等于90万元,税负Y等于8%;
当X等于约24.5万元,税负Y约等于6%;
当X等于约38.6万元,税负Y约等于7%;
通过以上插值测试,废止京地税个〔2005〕69号后,考虑到律所合伙人人数问题,律所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提高。
但是我们看到对于年均收入低于20万元的律所,用Y= =7.5%-,可以算出当单个合伙人年均收入低于17万元的律所,税负水平低于5%,相比较于京地税个〔2005〕69号计算税负要低。
从一个侧面来说,京财税[2010]18号文,变相的扶持了中小律师事务所。我们从此文的第六条“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相关政策业务辅导,督促其建帐建制,符合查帐征税条件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 ,可以看出这个行业真正规范经营应该符合查账征收的条件,这个无论对于当政当局还是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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