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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助资金的财税处理(2)

2010-01-26 14:41
1000万元费用性支出,8月20日购入价值2400万元设备,并在10月份安装完成,2011年9月30日购入价值1800万元设备,并在11月份安装完成(企业所得税率为25%,设备使用年限为10年,无残值),2011年该公司搬迁全部结束,则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2009年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60000000
贷:专项应付款 60000000
2010年会计处理:
借:专项应付款 34000000
贷:递延收益 34000000
对于本年搬迁补偿款形成费用性支出,应把费用性支出所对应的递延收益结转到当年损益。
借:递延收益 10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000
对于本年搬迁补偿款形成资产性支出,应把资产性支出所对应的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 400000(2400/10/12x2)
贷:营业外收入 400000
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对搬迁补偿款产生的递延收益所结转的营业外收入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相同)。
2011年会计处理:
借:专项应付款 18000000
贷:递延收益 18000000
借:递延收益 2550000(1800/10/12xl+2400/10)
贷:营业外收入 2550000
本年搬迁补偿款结余数为6000—1000—2400—1800=80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 8000000
贷:资本公积 8000000
确认搬迁补偿款结余数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当期所得税 2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000000
另外,国税函[2009]118号文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项文件同财税[2009187号)是有根本性区别。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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