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694号)的规定:一是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款:二是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计人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一业缴费),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款,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三是对因企业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尼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四是对个人取得企业年金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 1 8号)文件中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人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假设某企业每月职工个人缴纳企业年金200元、企业缴纳为600元,职:[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200元,不得在计算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