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七)本次清算扣除项目是否与本次清算收入配比。
第十九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鉴证,应当关注:
(一)同一宗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的分摊方法与金额计算;
(二)是否含有关联方费用;
(三)是否将房地产开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四)是否与市场价格存在明显异常;
(五)土地闲置费等不得扣除项目是否已经剔除;
(六)是否获取合法凭证。
第二十条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鉴证,应当关注:
(一)实际支出金额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二)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
(三)由政府或者他人承担已征用和拆迁好的土地等相关扣除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的鉴证,应当关注:
(一)实际支出额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是否存在虚列情形;
(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记入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第二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鉴证,应当关注:
(一)是否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容相符;
(二)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扣除;
(三)单位定额成本是否存在异常;
(四)自行施工建设有无虚列、多列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情况;
(五)是否取得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监制的建筑安装发票。
第二十三条 公共配套设施费的鉴证,应当关注:
(一)公共配套设施的界定是否准确、产权是否明确、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情况;
(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记入公共配套设施费;
(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