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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酬劳计划(3)

2010-04-20 15:38


  以“公允价值法”衡量认股权价值或确定酬劳成本时,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斯(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并在授予日考虑如下因素:授予日的股价、行权价、授予期、股价波动幅度、认股权有效期内无风险利率等。股票价格反映的是市场对企业利润的预期,由于期权价值与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股票价格波动的幅度正相关,企业利润高必然会推高股票价格。为减少实施认股权计划产生的消极面,避免企业虚增利润从而造成股市泡沫,FASB鼓励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法”,因为看涨期权必然使企业每期分摊的酬劳费用较高,这至少可以部分抵消公司为推高股价而有意操纵利润的可能性,更可靠地衡量酬劳成本与公司利润。

  以“内在价值法” 衡量认股权价值或确定酬劳成本时,其认购价与市价是相对固定的。如果公司事先已经确定了认股权授予日雇员的认购股数和认购价格,则酬劳成本为:(授予日股票市场价格-认购价格)×可认购股数。如果公司事先无法确定认股权授予日给予雇员的认购股数和认购价格,在这种情况下,酬劳成本应从认股权授予日起至每年年末予以估计。第一年估计的酬劳成本在持有人服务年限内摊销,第二年再估计时如果与第一年末估计的有差异,则按会计估计的未来适用法处理。直至认购股数和认购价格均确定时,再一并调整与计算酬劳总成本。

  从实施认股权计划对社会所产生的经济后果考虑,FASB认为应该允许两种方法并存,但鼓励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法。对采用内在价值法的企业,要求在财务报表注释中必须进一步揭示假设采用公允价值法对公司净收益及其每股收益影响的信息。但同时也应该看到,采用公允价值法时,定价模型中的许多参数变量都只能认为估计而无法从市场中获得,在我国目前非理性股票市场上是不太现实的,因此在我国会计实务中,内在价值法仍居多数。

  2.酬劳成本的摊销。根据权贵发生制和配比原则,酬劳成本应在酬劳计划所规定的服务年限内逐年摊销,如果酬劳计划中未规定或者无法按过去模式推断服务年限的,由企业合理确定。但合理确定服务期是较困难的。因为服务期对单个雇员而言可能是容易确定的,协议上的聘期或雇佣期一看便明了,但对于整个公司来说却并不轻松,是用享受酬劳计划雇员的聘期来简单平均,还是考虑每个雇员享受的股数不同来加权平均?有很多公司在确定服务期时往往用比较武断的判断来设定,主观设立一个服务期进行酬劳成本的分配。也有一些公司就将购股权的获取日到预计第一次行权日作为服务期进行酬劳成本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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